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互联网身份认证系统相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总局互联网数字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金税工程是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确定的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金税三期工程中的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是金税工程的重要组织部分,其中的身份认证系统是税务系统信息安全体系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你局来函所称“总局互联网数字证书”属于税务总局基于互联网的身份认证系统的组成部分。该系统提供的身份鉴别和信息签名验签等功能是税务信息系统主要的安全机制,不属于《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09〕7号)所规定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范畴。
二、身份认证系统是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金税三期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中均包含身份认证系统建设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发改高技〔2005〕1853号、发改高技〔2007〕758号、发改投资〔2008〕2546号)。
三、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总则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为了保证整个税务信息系统的安全,必须按照一体化的思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税务身份认证系统由税务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和建设。
你局应该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部署使用金税三期工程身份认证系统,请你局按计划做好工程建设准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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