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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沪府法〔2010〕2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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