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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财税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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