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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查前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税务稽查查前约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1年1月4日印发打字:刘金弟 校对:选案科 郭慧男税务稽查查前约谈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前约谈,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准备实施税务稽查前,约请约谈对象对其纳税情况进行面谈,分析和指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组织约谈对象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查前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平等、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查前约谈流程包括:确定约谈对象、制定约谈方案、实施约谈、组织约谈对象自查自纠、审核约谈对象自查资料等工作环节。
  第五条  下列对象可以实施查前约谈一) 专项检查的对象二) 其他可以进行查前约谈的对象。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实施查前约谈一)公民举报的案件二)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或者移送的案件三)协查案件四)其他不宜实施查前约谈的案件。
  第七条  约谈对象由各级稽查局的选案部门提出,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确定。
  第八条  约谈对象确定后,由各级稽查局指定部门根据约谈目的、行业分布、税源结构等特点,制定约谈方案,约谈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明确指导思想;(二)确定约谈小组及其成员;(三)约谈的组织方式;(四)约谈对象的参加人员;(五)约谈时间及地点;(六)约谈重点内容;(七)相关约谈文书等事项。
  第九条  实施约谈前,稽查部门的约谈人员应向约谈对象送达税务稽查查前约谈通知,通知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约谈对象不能按时接受查前约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约谈人员可视情况予以延期。
  第十条  约谈对象参加约谈的人员为企业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办税人员。
  第十一条  查前约谈应当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与约谈对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查前约谈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查前约谈可以在税务机关进行,也可以在约谈对象的办公地点进行。
  第十五条  查前约谈可以对某一检查对象个别进行,也可以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的众多对象集体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约谈前,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对象的涉税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约谈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约谈重点内容应包括一)自查范围和重点二)自查所属期限和自查时间三)自查税费的缴纳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约谈人员应当记录约谈情况,制作《约谈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查前约谈的时间、地点二)查前约谈人员及主持人三)约谈对象参加约谈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四)约谈内容五)约谈对象相关人员的陈述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约谈记录》应当交约谈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集体约谈设立《约谈人员签到簿》,在《约谈记录》中因约谈对象众多不便逐一签字的,由两名约谈代表签字。
  第二十条  约谈人员应当告知约谈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应如实制作《自查报告》,连同下列资料按时报送约谈的稽查局一)自查结果表二)自查存在问题的会计资料、合同类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三)其他需要向稽查部门报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约谈对象自查自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约谈后15天,情况特殊的,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约谈人员对约谈对象提交的《自查报告》应进行审核,对自查补缴地方税费情况进行核实,责成约谈对象补充申报,补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约谈人员应当根据约谈情况制作《查前约谈报告》,全面反映约谈对象自查自纠情况,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经列入稽查计划的检查对象,稽查部门在约谈对象自查结束后应当依法实施检查;对未列入稽查计划的进行查前约谈后,根据约谈对象自查自纠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约谈对象自查自纠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约谈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约谈对象保密。
  第二十七条  约谈人员违反约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查前约谈资料按照稽查资料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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