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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冶金矿山企业提高维简费提取标准后税前如何列支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接哈密地税局反映冶金矿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字[2004]324号)第一条:“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 ”的规定,提高矿山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税前如何列支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可按照财政部(财企字[2004]年324号)规定执行

二、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在财政部(财企[2004]324号)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后,报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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