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 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