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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2006年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交管理费的报告》(新盐财字[2006]第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十五条“管理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0171、29元(见表)。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度如有节余,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分摊金额

税务管理机关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681178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134541、60

吐鲁番地税局

哈密盐业分公司

243651

哈密地税局

奎屯盐业分公司

46094、73

伊犁州地税局

巴州盐业公司

24705、96

巴州地税局

合计

11301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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