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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一5%。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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