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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主送:略

现将《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得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黔地税涵【2002】2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市直各分局应对辖区内个人独资和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其它中介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符合查账征收的必须实行查账征收。已经实行全行 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区局,应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于2003年2月14日前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

二、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各区局应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并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137号)计征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附件:《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在个人所税查账征收的通知》(黔地税函)26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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