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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