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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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