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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的通知

省广播电视厅,各设区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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