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核查系统已经完成初始化设置工作,请各地按本规程进行核查工作,区局已经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发票核查完成率纳入系统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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