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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