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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外籍、港澳台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条)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 2008年3月1日 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200调整为每月2800元,调整后,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人员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合计为每月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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