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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摊提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巴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7年度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药集团财{2007}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经核审,同意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摊提管理费88万元(详见附表)。

所属企业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监督执行。

所属企业2007年度摊提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金额

征管地区

新疆制药厂

40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伊犁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7

伊犁州地税局

乌鲁木齐市医药大厦

3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塔城地区医药公司

1

塔城地区地税局

阿勒泰地区医药公司

4

阿勒泰地区地税局

博州医药公司

3

博州地税局

吐鲁番地区医药公司

1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哈密地区医药公司

5

哈密地区地税局

和田地区医药公司

7、7

和田地区地税局

皮山县医药公司

1

同上

墨玉县医药公司

1、6

同上

洛浦县医药公司

0、9

同上

策勒县医药公司

1、4

同上

于田县医药公司

1、4

同上

奎屯市医药公司

2

伊犁州地税局

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

5

巴州地税局

巴州亿康零售连锁药店

3

同上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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