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虑到目前我区非居民企业数量不多,各类申报表用量不大,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A4型纸打印所需申报表。由于总局国税函〔2008〕801号文电子件的附件是各类申报表,为便于传送被制作成了压缩文件,故其文件类型显示为未知类型,不能直接打开,各地在打开附件时应先予下载,同时将电子文件的后缀更改为.rar,打印时注意各表相对应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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