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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

税查实清算条件的,必须进行查实清算。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确需核定征收的,按规定的

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现对延边州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

下:

一、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几种情形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房地产开

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规定

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

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一)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收入的5%;

(二)转让超出普通住宅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转让收入的5.5%;

(三)转让写字楼、商业用房、门市房、车库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转让收入的6%;

(四)转让旧房(非普通住宅)、土地使用权等,确实无法查实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收入的

6%。

三、各县(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填写《土地增

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本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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