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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地税各直属单位:

经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授权,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以及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

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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