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江河发电厂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终止接收松山引水工程资产及无偿受让松江河发电厂全部股权有关涉税问题处理的函》(东电财函〔2009〕5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终止接收松山引水工程资产及重组松江河发电厂的批复》(国家电网财〔2009〕1106号),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解除松江引水工程部分资产转移的相关合同条款,将其资产净值、负债恢复至接收时点,同时无偿接收松江河发电厂全部股权。
对于上述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相关规定,松江引水工程部分资产因转移行为终止,不再发生营业税、契税纳税义务,松江河发电厂股权转让属于同一投资主体间股权无偿划转,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此复。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