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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市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旅行社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指导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加强税源控

管,防止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辖区内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

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第三章 营业收入管理

第四条 营业收入,是指旅行社提供旅游业务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

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一、营业收入范围:

1、组团收入,指旅行社自行组织旅游者成团并提供旅游服务而直接向旅游者个人或集体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

2、接团收入,指旅行社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接团并提供旅游服务而向其他旅行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合同外旅游业务收入,指旅行社与旅游者签定合同后,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或经过其同意,临时增加旅游服务

项目而向旅游者个人或集体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返利收入,指旅游景点、商场、旅店、饭店、交通运输部门等根据旅行社或旅游者实际消费额而给旅行社

的返利(返点)收入。

二、营业收入确认依据

1、旅游合同。按照《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二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日

程、路线、景点、交通工具、住宿和餐饮地点与标准、娱乐项目及时间、导游服务、价格标准、违约责任及特殊约

定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之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把旅行社与旅

游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作为确认旅行社营业收入的主要“把手”,严格审核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

2、保险合同。按照《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之规

定,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作为确认旅行社营业收入的稽核依据。

3、发票。旅行社向旅游者、其他旅行社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如实记载营业收入,要求一个

旅游者开具一张发票,或者集体组团的一个单位开具一张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旅游合同编号。

4、单团结算。旅行社计税营业额采取“单团核算,按月申报,分期扣除,年终决算”的核算原则,即按照每一

团次收入与扣除项目进行核算,不得将某一旅游团次的收入和支出计入其他旅游团次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每次组团

和接团情况设置《旅行社组(接)团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必须列明人数、房费、餐费、交通费、门

票费、旅游服务费、其他收费、其他代付费用等项目及相应的金额,正确反映收入情况,合理归集扣除项目,以确

定计税营业额。

5、退款。旅行社因旅游者缴费后中途退团或其他原因需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或部分旅游费的,如果已向旅游者

开具发票,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按新价格重新开具发票,并按会计制度规定重新确认营业收入。对

于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发生的单项小额退款,应填写《旅游小额退款单》并由旅游者签名确认,旅行社凭此单据进

行发票的退票处理抵减营业收入。

上述凭证中1-4项记载的营业收入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按最高金额计税。


第四章 准予扣除项目管理

第五条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指营业税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准予从营业收入中扣除项目的实际支出额。

一、准予扣除项目范围。包括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保险费、机场建设费、

旅游事业发展费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行社的旅游费。

二、准予扣除项目凭证。旅行社替旅游者付给境内其他单位并归属于准予扣除范围内的相关费用,应以收款方

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作为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但对于旅行社代异地旅游者

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凡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包括此项目内容的,可以使用与行程相符的飞机票、火车票、

长途汽车票、船票的复印件作为扣除项目的凭证。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社接团的,向境外其他旅游社支付接团费用时,应当取得

外汇付汇凭证、外国接团社发票,作为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

三、旅行社应当分别核算为旅游者代付的费用和为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未分别核算的,

不得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旅行社下列费用不得从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

1、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食宿服务设施,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为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

3、旅行社购买的无偿发给旅游者的旅行包(帽)、食品饮料、纪念品等物品。

四、旅行社的扣除项目如不能及时取得税务机关的发票及财政部门的收据,暂不予扣除,待取得后予以补扣,

但结算并进行补扣的期限不能超过年度终了后1个月,逾期不予补扣。如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的,一律不

得扣除。

五、单团扣除,准予扣除项目一律实行单团对应核算、申报、扣除。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旅行社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规范纳税申报,细化申报审核。

一、征收方式

1、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收入与支出的旅行社,采取查帐征收的方式计征营业税。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应纳税额情形的旅行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吉地税函

[2002]109号文件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其应纳营业税额。核定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1-80%)×营业税税率。

旅行社的税款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十二月末前核定。确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

二、纳税申报

1、申报期限

旅行社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旅行社兼有营业税其他税目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进行申报。

2、申报资料

旅行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2)为旅游者开具的发票存根;

(3)与旅游者签定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或《出境旅游合同》;

(4)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单据;

(5)《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

(6)代旅游者支付相关费用取得的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

(7)旅行社与其他旅行社签定的旅游接待合同;

(8)旅行社组(接)团结算表;

(9)旅行社扣除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扣除表》);

(10)《旅游小额退款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报审核

税收管理员依据旅行社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表表(地方税综合纳税申报表与结算表)、表证(地方税综合纳税

申报表、结算表与旅游合同、发票、意外保险的单据、其它扣税凭证)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审核《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第6列(本列填写营业收入额)“计税金额或数量”是否与为旅游者

开具的发票金额的合计数、旅游合同“旅游费用总额”、本期各《结算表》“旅游收入”相一致。

(2)审核《结算表》“组团人数”是否与旅游合同签定的人数、为旅游者办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人数、“机、

车、船票”凭证数量、《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人数相一致;“组团人数”ד团费标准”是否与“旅游收入”一

致,如果有团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应查明原因,进行核对。

(3)审核《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第7列(查实企业本列填写扣除项目合计额,核定企业本列填写营

业收入金额×80%)“免(减)税金额或数量”是否与《扣除表》“扣除项目合计”金额相一致;审核本期各《结算

表》“扣除项目金额”总计-“本期应扣但未取得凭证的项目”金额是否与《扣除表》“本期扣除项目金额小计”金额相一

致;审核各项扣除费用是否取得发票及其它合法有效凭证,是否与凭证金额一致。

(4)审核旅游合同是否为省旅游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合同,旅行社不允许使用任何式样的自制合

同。

(5)对旅行社本期扣除项目如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的,应查明并分析其原因,如认定情况属

实,则本期暂不予扣除此项费用,并登记《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台账》备查,在次年一月末前取得合法凭证的,

从当期申报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6)年度终了1个月内,汇总年度内各期《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台账》“旅游收入”、“退款金额”、“本期扣

除项目金额”中的“取得合法凭证金额”、“本期补扣前期应扣未扣除项目金额”小计,计算年度应缴纳营业税额,与

实际入库税额相比较,多退少补。

税收管理员核查无误并在允许进行扣除的凭证上加盖“该凭证已扣除”印章后,旅行社方可办理纳税申报。如核

对不一致,可以要求旅行社补正后申报。印章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旅行社税收管理员人数统一刻制,税收管理员在

旅行社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并妥善保管。该印章为长方形,规格为50mm×20mm,字体为仿宋,字号为小三

号,内容分为两行:第一行为“该凭证已扣除”,第二行为“审核人:×××”。

税收管理员将各旅行社报送的《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和《结算单》等资料留存,建立管理档案,并

设置《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违法责任

第七条 旅行社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

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1、《旅行社组(接)团结算表》(略)

2、《旅行社扣除项目申报表》(略)

3、《旅游途中小额退款单》(略)

4、《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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