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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批复

市财税三分局:

  你局《关于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的请示》(沪地税三稽[200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特此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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