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家居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家居装修税收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36号令)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家居装修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居装修,是指房屋所有权或使用人雇请从事装修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居住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二、从事家居装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到当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三、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的装修业务收入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际收入是指:(一)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的,为装修单位和个人向装修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二)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为包工收入加上装修委托方装修时所耗用的材料、物资、动力等价值的总和。
凡是无法确定实际收入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房屋产权证面积核定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单价由市面上地税局、市房产局每年测算一次,并公布执行。
四、家居装修的税收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可由所属地税机关委托地方财政的基层机构代征税款,各接受委托单位应依法履行代征税款的职责。
五、家居装修工程实行开工申报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对其家居进行装修前,应当督促委托的装修者向家居装修活动所在的的税务机关或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登记,填写《家居装修申报表》一式三份,如实申报装修面积、装修项目、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申报税款等内容,并提交装修合同复印件。
六、未进行申报登记而擅自形工的或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代征单位 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七、纳税人应按法定期限缴纳税款。对不缴税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负责提供发票、完税凭证。
九、代征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深入装修现场,掌握工程进度,分户建立代征税收档案,及时足额代征税款。同时做到票款相符,月税月清,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不得不缴或者少缴已收税款。否则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处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