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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时,应当填写统一的《减免税备案表》和《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二、《备案情况说明》应当由纳税人加盖公章,按项目减免的应当说明相关项目所得的核算情况。

三、备案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纳税人加盖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

对,核对无误后,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审核人、时间等)。

四、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备案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对环节复杂,涉税金额较大的

备案项目(包括所有需上报市地局、省地局复核的备案项目)应当深入实地进行调查,并出具规范的调查报告。调查

报告应当加盖调查单位公章。

五、各单位应当将总局的具体规定和省局的备案办法结合起来落实,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纳税人提供资料

的种类,但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享受税收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经审核符合减免税要求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2008年初,已经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进行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可视作首次备案,无需按照省局备案办法的要求

重新备案(此条仅指首次备案,年度终了的备案按照规定进行)。

八、备案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减免税备案台帐》,《减免税备案台账》的样式由市局制定。

各单位应当于六月三十日前,将《减免税备案台账》(电子版)以及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集中受理的需要上报市地

局、省地局复核的备案资料报送市地局。

各单位应当抓紧落实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通知纳税人限期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94号)(略)
2、《 年 季度受理备案需上级复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略)

3、《减免税备案表》(略)

4、《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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