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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涉外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椐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调整定额后未达到起征点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文件下发后,对共管户国税调增定额的,地税应相应调整定额。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湘财税〔2004〕36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省城乡市,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经报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问题

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2000元统一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的月销售额1500元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仍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关于营业税的起征点问题

从2004年7月1日起,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1000元提高到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仍然为月营业额10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以后,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省税收的完成和超额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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