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地方税务局文件关于对建筑安装和 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调整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市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松地税发[2008]55号)文件下发后,经过一年多的
试运行,有些基层征收单位反映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偏高,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在充分调
研、征求意见并借鉴其他市(州)局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筑安装和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应
税所得率的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建筑安装行业应税所得率全市统一执行10%的标准;房地产行业应税所得率市区(含前郭县)执行13.2%
的标准,长岭、乾安、扶余三县在10%—13.2%(含本数)标准的范围内自行掌握。(已废止)
二、市局下发的《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松地税发[2008]55号)文件中规定的建
筑安装和房地产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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