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湘地税函〔2004〕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市新代码发票从9月份开始使用。按照上级规定,现在使用的旧代码发票使用至2004年年底。各单位要遵循先旧后新的原则,未销售完同一品种的旧代码发票,不得先销售新代码发票。
二、各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一次库存发票的清理。要根据今年上半年发票月使用量,对到今年11月份的各种发票使用量进行预计。并对照库存,根据各自发票需要量,将所需的发票和多余发票造表在9月15日前报市局,以便市局调拨、调剂。
三、各局要对单位自印发票的发放、清缴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在新代码发票全面启用后,旧代码发票的缴销做到一本不漏。发票换版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对换版工作组织一次检查,发现在2005年后,有使用旧代码发票的,市局将进行责任追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4〕8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做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便于全省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省地税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地税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1、第1位为2。
2、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市、州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前四位为准。其中:省局为4300、长沙市为4301、株洲市为4302、湘潭市为4303、衡阳市为4304、邵阳市为4305、岳阳市为4306、常德市为4307、张家界市为4308、益阳市为4309、郴州市为4310、永州市为4311、怀化市为4312、娄底市为4313、自治州为4331。
3、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4、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地税行业划分为:1表示交通运输业、2表示建筑业、3表示金融保险业、4表示邮电通信业、5表示文化体育业、6表示娱乐业、7表示服务业、8表示转让无形资产、9表示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规定的“建安类”列入上述“建筑业”,“医疗类”列入“服务业”,“邮电类”列入“邮电通信业”,“保险类”列入“金融保险业”,“民航类”列入“交通运输业”,“涉外类”按总局规定的地税行业划分分别列入相关行业,“税务机关票证类”和往来结算统一凭据、购货支付统一发票、支付个人收入统一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及未纳入1-9类以外的发票均用0表示。
5、第9、10、11、12位为批次号,以年度为单位,由省局及各市、州局从0001号开始,按顺序编号,不足十位的前三位为0,不足百位的前二位为0,不足千位的前一位为0。
(二)地税普通发票号码(以下简称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为发票类型码:我省地税普通发票按照是否印制企业名称分为企业冠名发票和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两种;按照开具方式分为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电脑发票、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四种,其中定额发票只能印制税务机关统一发票,不许印制企业冠名发票。1表示冠名的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2表示税务机关统一的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3表示冠名的电脑发票,4表示税务机关统一的电脑发票;5表示冠名的手工发票,6表示税务机关统一的手工发票;7表示定额发票。其逻辑关系为:
冠名发票=1+3+5
税务机关统一发票=2+4+6+7
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1+2
电脑发票=3+4
手工发票=5+6
地税普通发票=冠名发票+税务机关统一发票
=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电脑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 =1+2+3+4+5+6+7
第2、3、4、5、6、7、8位按批次从0000001按顺序编号。不足十位的前六位为0,不足百位的前五位为0,余此类推。
二、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印制的位置和规格
(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分两排印制。第一排为分类代码;第二排为发票号码。
(二)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字体及规格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制,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规格见总局规定,分类代码印制规格与发票号码一致。
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制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三、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从2004年7月1日启用,旧版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负责印制的地税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各市、州局按照省局统一编码规则自行编制,并将具体编制方法报省局征管处和信息中心。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
五、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 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国税函〔2004〕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决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销售不动产、0表示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三)印制位置和规格
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 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
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二、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为了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地可在总局规定的交替期内确定具体启用和截止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抓紧确定编码方案。各地必须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各地所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报总局征管司、信息中心备案。
(二)发票印制相对集中。配合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实施,普通发票应集中到地、市级印制,有条件的地区及重要票种应集中在省一级印制。
(三)抓住契机开展发票查询。各地要充分利用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有利时机,按照税务系统信息化规划“两级处理”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依托现有综合征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普通发票电话、网上查询系统。
(四)狠抓落实及时反馈。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对实现发票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更换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逐项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以利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附件:号码机字体规格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