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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保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税收征管和税种管理促进堵漏增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若干具体措施》。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若干具体措施

一、税收征管部分

(一)加强户籍管理,开展管户清查。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是把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前提。

1、强化户籍的分类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工商、质检、国税、综合治税等部门定期搞好信息比对,查清管

户底数。税收管理员要对自己的管片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定期进行户籍检查,有效实施税源监控。将户籍按

(1)有工商营业执照、无国税登记、无地税登记;(2)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国税登记、无地税登记;(3)

无工商营业执照、有国税登记、无地税登记;(4)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税登记、无地税登记四种情况进行分类

管理。对于具有税务登记前置条件的,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暂不具备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要纳

入视野,按无证户进行管理。不得存在漏征漏管的问题。

2、强化注销纳税人的管理。对正常户的注销检查,要区分不同情况落实管理和评估(检查)责任。对年纳税额

5万以上纳税人的注销检查,市内各区局由从事评估的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外县(市)要由稽查局进行检查,

检查的时限以企业申请注销的年份向前检查三个纳税年度。个体工商业户的注销检查由税收管理员按规定进行。

3、强化停业、失踪纳税人的管理。各单位都要加强对停业纳税人的管理,征管科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定期组织

人员进行抽查,发现假停业的要及时查处。各征收单位要在每月20日前向市局征管处传递当期失踪纳税人信息,市

局根据各基层单位传递的信息建立失踪纳税人信息库,定期向各征收单位反馈,避免出现假失踪而逃税的问题。

(二)加强专业市场、商场内租赁柜台业户的管理。各单位要与国税局密切配合,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协调

综合治税部门,委托市场、商场的主办方或相关部门代征租赁柜台和经营业户的各项税收,全面堵塞征管漏洞。

(三)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了解国税局的纳税定额情况,掌握

纳税人“家电下乡”等产(商)品的开具发票数额,将应征收的地方各税征收到位。各基层单位的征管科要每月向对

应的国税局索取对个体工商户的核定收入、税务检查、定额调整等情 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

管理部门根据征管科传递的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定额、征收税款;对餐饮、娱乐、美容等自管户,结合“三业”有奖发

票活动,抓好以票控税工作,对拒不开具发票,以价格折让、赠物品等方式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发票违法案件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吉地税发

[2009]23号)进行查处。对购买发票金额超过纳税定额和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网吧行业,各

单位要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的作用,委托有控管手段的政府职能部门代征网吧行业的税收;对

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四)加强出租房屋纳税人的管理。要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征税主体地位,对辖区内的所有纳税人(包括出

租房屋纳税人)税务机关都负有管理责任。税收管理员都要切实负起管户责任和义务,应该核定定额的要依法进行

核定。主管地税机关、代征方要建立征管档案和征收台账,详细记录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座落地址、建筑

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收入等情况。税务机关要支持、帮助代征单位做好代征工作。根据代征方提供的应税信息,

对出租人不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辅导并督促纳税人凭《核定(调整)定额通知

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到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对拒不缴税的税务机关要行使好税法赋予的权

力,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切实抓好房屋租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五)加强欠税清理。加强欠税管理是严肃税收法纪、公平税负、保证税收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各征收单位

要实行欠税报告制度,对一户纳税人新出现五万元以上的欠税,各单位要通过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压欠措

施,同时向市局报告欠税成因和解决意见。落实欠税目标管理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发生,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

上。要进一步落实省局《欠税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关于清理欠税的相关文件,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欠税清缴力度,

将压欠指标落实到税源管理科(所),落实到税收管理员,落实到具体欠税企业。对拒不缴纳欠税的企业采取税收

强制执行措施,严格加收滞纳金。

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户籍清理、专业市场、商场内租赁柜台业户的管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

理、出 租房屋纳税人的管理、欠税清理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在全系统推广,对工作不

认真、措施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吉

地税发[2002]126号)和《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一线税收执法人员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

知》(吉市地税发[2007]86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流转税部分

(一)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营业税税额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1、加强建筑安装和销售不动产管理

(1)继续完善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做好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企业项目跟踪管理、项目检查和项目清算工作。税

收管理员要对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投资额、工程结算(销售)收入、完税、欠税情况了解清楚、按项目管理要求

记录在案。

(2)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主动与建设、发改委等主管部门联系,掌握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立项、中标、

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依法确认相关税种纳税义务发生的相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税收管理员要对所

管辖的重点项目(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投资额、工程结算(销售)收入、完税、欠税情况清楚,及

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随时掌握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

(3)落实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屋车库车位的通知》(市地税发[2009]53号)精

神,对房地产企业各种形式的预收款项(定金、排号费、预收款)进行清理,税收管理员要对所管辖房地产企业销

(预)售房屋、产权式商铺、车库、车位和商业网点出租情况进行清理,掌握企业全部税源情况,做到底数清楚、

欠税清楚,督促企业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销售不动产的管理,清理管辖区域内使用过的不动产销售情况,与房产部门搞好配合,

坚持没有完税证明、没有销售不动产发票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制度。

(5)进一步落实建筑安装企业甲方供料管理办法,做好年末甲方供应材料的汇算检查(注意计算工业企业甲方

供应材料时要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材料成本差异)。税收管理员要对所管辖的建筑安装企业甲方供料情况进行评

估,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收入和营业税计税依据。

(6)做好委托建设单位代扣建筑安装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汇算工作,督促代扣单位按期解缴税款,

杜绝建设单位占压税款的发生。

2、加强文化体育业的征收管理

做好学历教育应交纳营业税的清理检查工作,做好欠税清理工作,组织当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加强服务业的征收管理

(1)加强餐饮业营业税管理,落实《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餐饮业大型宴会营业税管理的意见》(吉市

地税发[2009]52号),执行餐饮业举办大型宴会申报制度,对可以承办大型宴会的餐饮业进行检查。

(2)加强对旅行社营业税管理,落实《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吉市地税发[2009]51号),旅行社实行单团核算,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检查。对旅行社承办会议收入按差额

缴纳营业税进行纠正。

(二)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

1、加强对欠缴契税的管理。要求各有关单位对所有的纳税人欠缴契税情况逐户确认,掌握契税欠税底数,确

定欠税户数及欠税金额。

2、各征收局管辖企业在处置资产办理废业手续时要查看契税完税情况,发现未交纳契税的要通知纳税人到指

定地税机关(市区内到第二直属局)补缴契税。发现欠缴契税直接办理废业手续的,要追究税收管理员责任。

3、 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吉林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函[2009]291号)和《吉林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落实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吉市地税发[2009]100号)文件精神做好以下工

作:(1)落实耕地占用税新的税额标准。协调同级国土部门(开发区)核对2008年以后批准的征地信息,按照新

标准逐户进行清算。(2)对2008年1月1日以后过渡文件执行期间的耕地占用税进行全面清理,多退少补。(3)

加强对非法占地应缴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并对非法占地应缴纳税款进行清查。(4)不得保留税务代保管账户。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做好付汇证明和外籍档案管理

1、贯彻落实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及省局最新下发的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相关问题的通知及管

理办法,抓好对内部税收管理员的政策辅导以及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严格规范售付汇提交税务证明的管理,进一

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结合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变化,凡境外企业对

境内单位提供劳务,而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按原营业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而按新法应税劳务属地原则转为属

人原则的变化,对此类应税劳务进行纠正,需要全额补征税款。

2、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1)结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通过有针对性和专业性的税法宣传、纳税约谈、纳税评

估等措施,提高外籍个人的申报率和申报主动性、准确性;

(2)结合“以企业建台帐,一人一档”的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的动态更新,重点规范大中型涉外企业外籍临

时来华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3)调查了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商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外籍人员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探索部门间信息共享的

途径。

三、企业所得税部分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足额及时入库,保障收入任务的完成。各单位要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和税收分析,准

确及时地反映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税收与经济之间的依存关系,从而挖

掘税源潜力,为提高税款征收质量和效率服务。一是将固定资产原值或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上市

公司和年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税源企业,要求重点税源企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

行预缴。二是对重点税源企业按月逐户进行收入分析,及时掌握和跟踪新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所得税增减变化的因

素。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真实、准确。通过开展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汇算申

报质量,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通过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人员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增强纳税人

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通过开展评估检查,发现并纠正汇算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汇算工作质

量。一是汇算前,集中开展一次对纳税人的辅导,讲解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备案要求以及汇算办法等内容。二

是在汇算期间,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深入重点企业,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和政策需求,帮助企业理解政策,辅

导企业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做到靠前服务、贴近服务。三是汇算结束后,在全地区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

税评估检查工作,范围涵盖全部汇算清缴企业。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加强对汇总纳税的征管是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区域转移问题的需要。汇总纳税的征管要严格按照

总局确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管理办法进行。各征收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及省地税局的要求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监管:

(1)要对总分机构的情况进行清理,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管理现状,摸清总分机构的底数,建立总分机构管理台账。

(2)要严格按照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原则对所在地在本地的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以及外来的分支机构进行

审核鉴定,以确定分支机构是否应当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鉴定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

得税。

(3)要加强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将其视同独

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

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

(5)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经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做好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

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开展行业企业所得税调研,全面搜集行业信息。按月、季加强行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分析,

特别是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开展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一是通过采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生

产经营及收入实现特点,为加强行业管理奠定基础。二是通过行业预缴分析,及时掌握行业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及原

因,确保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三是通过开展评估和日常核查,及时发现、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

征管漏洞,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要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

案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94号) 要求进行。各征收局要在年底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地

税局的要求对2008年以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审核,并按照要求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

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特别要加强对非营利性组织的鉴定管理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

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

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四、个人所得税部分

(一)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因各种原因,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并没有在我省推广和应用,要想全面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没有

信息化的支撑是办不到的。我们现在只有银行、保险业基本上做到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针对我们现在的实际

情况,只能做到各征收局选择申报和信息化相对比较好的单位推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条件成熟时推广和应

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积累经验。从明年开始,各征收局至少要选择5个有代表性的单位推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

报。

(二)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从明年开始,克服一切困难,对各高等院校全面推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从明年开始,每年要对各高等院校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和检查。检查重点是: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

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

(三)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

1、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做到: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

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

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

(1)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

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

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

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

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

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四)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1、加强与国税局之间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于每年7月底前,主动与同级国税局联系,

将其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

相关信息传递给市局所得税处。

2、各主管局要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

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要派精干的税务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

稽查。

2009年,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3、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

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

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

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4、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

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

五、财产行为税部分

(一)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的后续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清查,是摸清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底数,加强税种管理的基础。各单位要将已清查清楚

的应税面积、土地等级、应纳税款等信息逐户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核对、更改、录入,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准确、完整。要协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取得新的地籍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源信息的动态管理。

2、加强薄弱环节管理

在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将土地使用税的管理,从普遍管理向重点管理转移。对税源管

理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加大税款征收力度。包括: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各类经济开发区;大型厂矿;大

型仓储物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占地面积大且占而不用、少用多占的企业;无证(或待办土地使用证)使用土地的纳税人;年税额超过30万

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局的地籍信息进行比对,利用GPS设备进行实地测量,准确把握减免税政

策,重点突出,讲究实效。

3、加强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

法》有关规定对备案类和报批类的减免税资料进行自查,对越权减免、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对历年申请减免税未予批准的欠税,要重点管理,加大清缴力度,避免欠税。

(二)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

1、摸清税源,完善基础数据

税源是一切税收管理的基础,市局将统一组织房产税税源普查。由各单位具体实施,逐户实地核查、登记房产

原值、地址、建筑面积、用途、租金及纳税情况。

2、部门协调、分类比对

清查出的数据按房屋的自用和出租两种不同方式进行分类比对。

一是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税源普查信息,市局从房产部门取得房产的原值,整理、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要逐

户对原值进行比对,对需查补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二是对于出租房屋的纳税人税源信息,税务机关同房产局的代征部门核对代征的户籍信息、税款的征收情况。

3、完善房产税税源信息库

各单位普查、比对结束后,要对综合征管系统中的纳税人的房产税信息逐户核对,录入、修改,建立完整的房

产税税源信息库。

(三)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比对工作

1、落实责任,查找原因

市局将按季按户下发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入库额与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入库额不匹

配的差异数据,各单位税收管理员必须对比对软件中反馈的差异数据分析原因,并进行逐户调查核实,将差异户的

分析情况录入到比对系统中,形成文字说明材料及税款清理情况上报税收法制(综合)科,由税收法制(综合)情

况进行最终核实后,上报市局。

2、严格执法,限期整改

通过比对,对已在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但未在地税部门办理地税登记的,各单位要限期办理税务

登记、追缴税款进行处罚;对在国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在地税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金额不符或

在地税部门未缴纳的,各单位要对欠缴的税款限期足额组织入库,并按《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并

追究责任。

(四)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1、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管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环节较多,计算比较复杂,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关键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前期

管理,重点是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

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

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结合税收综合征管系统房地产项

目税收一体化模块,进行开发项目的土地信息、规划、施工情况、预售许可和销售进度,做到税企同步,如实掌握

开发项目综合情况,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做好前期准备。

2、把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比例。

对纳税人满足了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

90日内自行办理清算手续。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3、统一清算标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纳税人在自行清算完毕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资料完备、符合条件的清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在一定期限内组织专人进行清算审核。审核方

式采取案头与实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税务机关要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清算单位申请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区

分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确认收入和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形成清算报告,填写清算表。

清算审核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清算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据以补、退税。同时,将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形成

清算档案,专人管理。

4、强化监督机制,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

税发[2007]77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地税发[2007]

78号)规定,对清算后需退税20万元以下的,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退税20万元以上

的,需报市、州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退税50万元以上的,需逐级报省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市局要对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对结论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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