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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申报审查的通知

各缴费(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3]7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文件规定,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减轻缴费单位的工作负担,今年我市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仍实行统一申报。现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基本养老及工伤保险申报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

2、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长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3、失业保险的申报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

二、填报依据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依据是本单位年工资总额。即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含钟点工、临时聘用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结构成分为计时工资(包括机关单位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事业单位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等。缴费单位依据2003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填报申报花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进行申报。

三、申报核查的程序和时间

1、根据长劳社发[2004]3号,从今年起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申报审查,统一使用《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基层单位管理平台》软件,各参保单位从2月16日起,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05室办理该软件的有关手续,具体操作见《2004年年审数据处理工作流程》,通过软盘或因特网方式进行数据申报。各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员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在各险种中匹配一致后录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汇总成表,做到表和申报数据一致,打印一份花名册和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交申报审查办公室(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办理申报审查有关手续。

2、缴费单位从2月23日起至3月31日止按参保人数分四个时间段统一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审查办公室(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办理申报审查手续。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6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14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5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缴费单位在3月21日前完成。

参保人数在800人以上的缴费单位在3月31日前完成。

假日不休息,照常办理有关手续。各参保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3、缴费单位在申报审查缴费基数时需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和2003年度下列资料:①会计年报,②劳动情况年报(国家统计局104表)、《2003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算表》。③工资发放表,④应付工资帐,⑤福利费用帐,⑥费用或支出帐(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帐或经费支出、事业支出、预算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等帐),⑦申报审核表(附后)、软盘及花名册。

四、申报的监督检查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申报、缴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缴费单位有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费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察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等上述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障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对缴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稽查出来的少缴、漏缴的工资总额部分,按社会保险费比例进行补缴,所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申报审查办公室设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处

联系电话:4447483

信息处理办公室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4412607

附件:1、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表

2、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申报工作流程

3、2004年年审数据处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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