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为提高审批效率,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暂仍按湘地税发〔2001〕014号规定办理。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报批材料、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3〕2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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