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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一并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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