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04、200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续和地税部门代征2004、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纳税人):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206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0号)及市财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国家金库长沙中心支库《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社[2006]14号)精神,现将我市2004、2005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年审手续
(一)年审对象长沙市各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省、市、区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纳税人”)。
(二)年审时间:5月15日?6月20日
(三)年审地点:各地税分局纳税大厅
(四)年审程序: 1、用人单位(纳税人)到各地税分局纳税大厅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用人单位(纳税人)填写年审手册内《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表一)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附表)》(表二)。2004年、2005年分表填写。表一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名;表二如不够填写,可复印表续后。 3、用人单位(纳税人)到各地税分局纳税大厅办理年审手续。
(五)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时须携带下列资料: 1、已填写好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3,用人单位2004年、2005年的劳动情况年报表。未填报年报表的其他用人单位须提供2004年、2005年1月、6月、12月工资表。 4、用人单位有在职残疾职工的,须提供其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劳动合同和单位残疾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证明(《个人缴费基数年审表》)。 5、2004年、2005年新成立的单位(不包括分离、合并、联合而组成的单位)年审时须带营业执照。
(六)计算公式(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年度在职职工年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长沙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的年平均人数。 安排一名盲人或一名一级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长沙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004年为18944元,2005年为21499元。 2004年、2005年新成立的单位,从批准(或核准登记)成立的下一个月开始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新录用的残疾职工就业年度内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七)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八)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程序
(一)2004、200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程序 1、用人单位在各地税分局纳税大厅领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2、用人单位根据长沙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填开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的审核结果,自行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3、用人单位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到各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三、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缓、减、免缴保障金的,可在年审后15日内,递交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缴费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非规定时间段内不予受理。
四、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5813362 5129187
芙蓉区残联 4683399
天心区残联 5899108
岳麓区残联 8999175
开福区残联 4558226
雨花区残联 5553671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