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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现将《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略):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台帐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台账(附页)

3、自开票纳税人单位核查表

4、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审核表

5、代开票纳税人台账

6、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审批表

7、印章备案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发〔2004〕105号)文件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资 格 认 定

提供公路、内河包括内海及近海的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货物运输劳务需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一、 申请办理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赁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7)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凡符合以上条件,注册资金必须在30万元以上。

二、申请办理认定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10)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1)纳税人将认定所需全部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至征收科、所(分局)进行初审,由专管员和科、所(分局)长分别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2)纳税人将签署意见的认定表及相关资料报税政科货运专干复审并下户检查,就检查结果填写《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核查表》;

(3)对检查合格的单位,税政科货运专干和科长分别签署意见,并报税政科主管局长审批;

(4)审批通过后,纳税人按规定刻制开票人专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并报税政科备案;同时,发给纳税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

(5)以上认定程序须在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结束后,税政科将《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第二联报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6)市局税政一处在认定的次月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督查。

下列情况不能(需)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体运输户、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铁路运输(包括中央、地方、工矿及其他单位所属铁路)、管道运输、国际海洋运输业务、装卸搬运以及公路、内河客运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不需要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发 票 管 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

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实行限量购买、限期缴销、验旧领新的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开规定如下:

⑴必须按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

⑵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填写该增值税纳税人的全称。

⑶发票上须如实填写清楚承运单位名称并注明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税务登记证号)和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自开票纳税人对下列情况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⑴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⑵非货物运输劳务;

⑶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

二、代开票纳税人

(1)凡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主管征收科、所(分局)的开票窗口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票时须填写《货物运输发票代开申请表》。

(3)各开票窗口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详细逐栏填开发票,发票上要注明承运车牌号、承运单位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税务登记证号)和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号),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税 款 征 收

一、自开票纳税人

(1)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方法,按月申报缴纳税款,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利用自备车辆提供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的物流劳务单位应按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否则,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主管地方税务局按照减免税的条件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

二、代开票纳税人

(1)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区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凡按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征收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但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缴。

(2)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3)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4)对于下岗职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符合减免税条件,手续齐全的,按照中发〔2002〕12号文件办理,统一在窗口开票。

(5)按发票所注承运单位逐户建立货物运输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开具金额等。

发票数据采集、传输及纳税申报审核

一、自开票纳税人

(1)纳税人每月10日前将上月1?31日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原始存根联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发票数据采集导出软盘或USB盘)和纸质清单(含发票手工清单和计算机机打发票清单)以及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发票缴销审批单、发票领购审批单报至征收科、所(分局),由专管员负责对发票原始存根联进行审核并与所报发票纸质清单及有关纳税申报资料核对后,填写《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发票信息采集审核表》报科、所(分局)长签字。同时,根据审核结果签署发票购领意见。

(2)纳税人将签署意见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发票信息采集审核表》和发票电子信息及纸质清单报税政科。税政科货运专干确认与纳税人报送的纸质清单、《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发票信息采集审核表》一致,即在纸质信息清单上签署“与电子信息一致”的意见。并将纳税人报送的电子信息导入到“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

(3)纳税人持征收科、所(分局)和税政科签署意见的相关资料到纳税大厅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二、代开票纳税人

(1)每月10日前,各代开票窗口要将上月1?31日所开具的货物运发票原始存根联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发票数据采集导出软盘或USB盘)和纸质清单(含发票手工清单和计算机机打发票清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纸质清单上签署“核对无误”的意见,连同电子信息一并报税政科。

(2)税政科货运专干确认与其报送的纸质清单一致,就将其报送的电子信息导入到“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

发票数据采集有关规定:

⑴自开票纳税人将所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废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不录入电子信息)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清单的电子信息;

⑵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必须录入该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⑶对于货物运输业发票退回的情况,由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开具证明,并报承运货物运输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可以只将重新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录入电子信息,而退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则可以不录入电子信息;

⑷对于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方没有或不予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承运方单位可只对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票联,不开具抵扣联,在录入电子信息时可以身份证号码代替纳税人识别号。

⑸采集软件名称是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自开票纳税人版V2.0和地税机关版V2.0版),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会进行不定期升级,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窗口也要对软件进行不定期升级,确保发票数据采集录入工作的正常运行。

发票数据上报

税政科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各征收科、所(分局)报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清单进行数据汇总,在每月13日前连同《湖南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情况统计表》通过市局FTP服务器一并报市局税政一处。

资 格 取 消

一、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几种情形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一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方税务局审定,可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没有按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2)不能按规定向征收科、所(分局)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3)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4)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6)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7) 发票各联次、各项目填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自开票纳税人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开票专章,发票上未准确无误地填写纳税人双方名称、代码和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名称、代码,对自开票纳税人填写不规范的。

二、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以上情形如果是征收科、所(分局)发现的,征收科、所(分局)可以提请税政科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如果是税政科发现的,税政科可以责成征收科、所(分局)提请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由征收科、所(分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收回该单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对其发票进行缴销,结清税款。同时,填写《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专管员和科、所(分局)长签署意见上报税政科。

(2)税政科对征收科、所(分局)报来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税政科主管局长审批。

(3)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征收科、所(分局)下达《税务行政事项处罚决定书》,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通知该单位在3日内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交回税政科,由税政科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确认专用章。

(4)以上手续完成后,税政科将《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表》报市局税政一处备案。

(5)对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单位,一年内不得再重新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资 格 年 审

各县(市)、分局对原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实行资格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从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结束,具体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一、年审的内容

⑴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⑵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⑶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帐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⑷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二、年审的程序及要求

(1)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到主管分局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填写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一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

(2)主管地方税务局自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审批机关是指县(市)、分局或县(市)、分局以上的地方税务局。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4)《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年审结果的处理

⑴年审合格的处理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⑵年审不合格的处理

达不到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征收科、所(分局)代开票窗口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业发票,由税政科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附 则

一、本操作规程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同的,按本规定执行。以后如有新规定,另行通知。

二、本规程解释权属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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