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各税结算工作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各税年度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各税结算工作的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地税税收征管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汇缴和结算既能监督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是对地方各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次检验,对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积极组织税收收入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各税结算工作,将其作为2005年度上半年的主要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将汇缴和各税结算工作任务指标化,认真落实到科、所、征收分局,落实到人,与岗位责任制挂钩,并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相应的考评制度。要通过汇算清缴和各税结算,进一步澄清税源底子,堵塞征管漏洞,强化税收执法,促进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规范,周密安排,确保汇算清缴及各税结算工作质量今年的汇算清缴及各税结算工作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今年年底前抓好结算前的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1、各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系统地学习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抓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地税发[2004]95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通知》(长地税发[2004]92号)等重要文件的学习和培训。
2、严格措施,规范管理,学习、推广应用长沙县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各税结算的软件模块,以统一规范全市范围的税务结算、检查文书。
3、2005年1月15日前培训辅导面要求达到100%,凡属税法规定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单位,都应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2005年2月15日前企业所得税申报率要求达到100%。
4、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办理。
5、今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律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印发的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阶段:2005年年初至4月30日,在全面结算企业所得税和地方各税的同时组织进行重点检查。
1、各局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安排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各税结算、重点检查工作,在全面结算的基础上,确定好重点结算对象和重点检查对象。
2、在确定重点时,对下列单位要特别注意:重点税源户;连续亏损企业及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减免税到期恢复征税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各类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而其收入、所得变化较大的企业以及纳税申报没有纳税调整情况的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
3、检查时,对下列项目要重点审查:有无隐匿和少报生产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各项应税收入;工资是否按规定标准执行;管理费的列支是否有税务机关审批文件;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项目是否按规定标准执行;校办企业取消减免税以后是否恢复征税;原乡镇企业(除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改组改制以后是否按规定不再继续提取10%的社会性支出。
4、在2005年4月20日前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各税结算面达到100%,检查面在2005年4月20日前不得低于15%,市局稽查局已确认为2005年计划检查户的,各分、县(市)局不作为汇算清缴重点户,但市局稽查局在2005年4月20日前进行检查且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单位作为各分、县(市)局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指标及成果。检查入库率在2005年4月30日不低于95%。
5、在所得税和其他地方各税结算检查的同时,请认真注意近两年政策调整和费用标准异动事项,并结合省、市局关于所得税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下岗再就业优惠措施,狠抓政策的落实,汇算清缴工作完成以后,市局将就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阶段:2005年4月30日前,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各税结算的总结工作,及时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果。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措施、做法;汇算清缴检查成果及查出的典型案例和处理情况;税源变化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同时各局要按市局下发的统一表格和填报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并写出报表分析。
附件:
1、2005年度两个所得税所需报送的报表及材料清单;
2、企业所得税减免及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一览表;
3、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一览表;
4、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2005年度两个所得税所需报送的报表及材料清单
| 报表及材料名称 | 报送时间 | 报送内容 |
| 1、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 2、 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 | 次年5月15日前 | 报送含打印的全套汇总报表、软盘、税源分析和税源分户表。 税源分析包括:1、企业户数分析(企业总户数、盈利企业户数、亏损企业户数与上年同期相比的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亏损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及欠缴所得税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以上七项内容要求逐项分析汇总表合计数。2、表中合计数减免所得税一栏增减变化情况及主要原因。3、总税负年度比较分析及按附表所列各经济性质(合计数)分别与上年同期进行税负比较及主要原因。 |
| 企业减免项目统计表 | 次年5月10日前 | 每年分二个年度填报。 |
|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情况表 | 当年8月20日前 次年4月20日前 | 需上报的单位为所有上市公司及年应纳所得税在3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
| 工效挂钩执行情况汇总表 | 次年5月15日前 | 市内各分局有工效挂钩企业的都需报送。 |
| 企业所得税检查总结报告及统计表 | 次年3月1日前 | 要求含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的总户数、查补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及政策建议等。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及统计表 | 次年5月15日前 |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2、税源分析;3、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4、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
|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及统计分析报告 | 次年5月15日前 | 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 |
| 各分、县(市)局权限内减免税、税前扣除审批情况表 | 次年5月15日前 | 要求按分户、分类型填报。 |
| 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 | 次年5月15日前 | |
| 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 | 季末15日内 | 要求有征收情况分析材料。 |
| 演艺、临聘人员、厨师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表 | 季末15日内 | |
| 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征收情况表 | 当年7月31日前 次年1月31日前 | 要求有征收情况分析材料并附软盘。 |
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一览表
| 项目 | 内容 |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的方面 | 所需资料 | 文件 |
|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自主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1、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是否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帐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2、高新技术产品是否占总收入60%(含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费是否达当年销售收入5%(含5%)以上。3、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条件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并取消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 纳税人应附送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 财税字 [94]001号; 湘地税发[2004]95号; 国税发 [2004]82号。 |
| 弥补亏损的管理 |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 1、建立亏损弥补台帐(可直接用各年度申报表的动态对比来替代台帐),对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2、及时了解掌握各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3、对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利润水平差距较大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了解亏损的真实原因,特别是对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合理性等加强检查监督;4、发现虚报亏损的,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涉嫌偷税的,应及时查处。 | 纳税人自行弥补亏损时应报资料: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亏损年度税务部门检查(结算)资料。 | 国税发[1997]189号; 湘地税函[1998]33号; 湘地税函 [1998]170号; 湘地税函 [2001]15号; 国税发 [2004]82号。 |
|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 | 1、是否为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是否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收入。3、是否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是否占企业职工人数50%(含50%)以上。5、是否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6、是否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是否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含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是否占企业年总收入35%(含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是否占软件销售收入50%(含50%)以上。9、企业是否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10、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资格的,按税收征管法处理;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的,提请纠正,取消优惠资格,补征税款。 | | 财税 [2000]25号;信部产联[2000]968号;信部产联[2002]86号;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 国税发[2004]82号;湘地税发[2004]95号。 |
| 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 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 | 1、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2、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月预缴;20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季预缴。 | | 财 税 法 字[94]第3号; 湘 地 税 发[2004]95号; 国 税 发 [2004]82号。 |
|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 | 取消原规定立项确认审核权及加计扣除审批权。 |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2、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3、技术开发费具体内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4、纳税人应设立技术开发费明细帐,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归集技术开发的各项费用,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逐项核实。 | 纳税人应提供: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 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证。专管员应写出技术开发费逐项核实书面调查报告。 | 财 工 字 [1996]41号;国税发 [1996]152号;湘地税发[1999]065号;湘地税发[2004]95号;国 税 发 [2004]82号。 |
| 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 取消工效挂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审批权限。 | 1、重点审查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管理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2、按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两个低于”)以内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进行结算。3、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4、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5、如果应提工资低于960元计税工资标准的,允许企业选择按工效挂钩办法或每人每月96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办法进行结算。 |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附送:1、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2、年度工资总额同利税挂钩申报表。 | 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1]89号;湘地税发[2004]95号; 国 税 发 [2004]82号。 |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名称(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填报说明:
1、有弥补亏损的企业须填报此表。
2、“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数,负数为亏损,正数为所得。
3、 “已申请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已申请弥补的数额。
4、 “本年度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
5、本表一式四份:企业自存一份、专管员一份、征收科(所)一份、税政科(综合业务科)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