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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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