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松北区、呼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松北区、呼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哈地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松北区、呼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见附件),并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松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04年至2006年按以下标准执行:2004年一等、二等地段执行哈市区三等地段税额,三等地段执行哈市区四等地段税额,四等地段执行哈市区五等地段税额,五等、六等地段执行哈市区六等地段税额;执行哈市区四等地段税额,四等地段执地哈市区五等地段税额,五等、六等地段扫地哈市区六等地段税额;2006年执行哈市区相应等级税额标准。
呼兰区2004年执行哈市区4—6等地段税额;2005年执行哈市区3—6等地段税额;2006年开始执行哈市区相应等级税额。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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