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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业发票使用及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我市从今年元月1日起在建筑安装行业全面启用电脑发票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征管秩序明显好转,纳税风气明显增强,转引税款、漏征漏管情况明显减少。为进一步加强建安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过去已按工程进度(即按预收工程款)申报,而未开建筑安装发票的处理

1、凡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税款,同时申报税款已入库,但没有开具建安发票的,在2004年8月1日以前,各局调查核实,经分局局长批准后,按次填报“建筑安装发票填开审批表”,可采取按实际未交税部分征收并开具发票的处理方法。

2、凡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已申报税款,税款并未入库已形成欠税的,必须按开具发票金额按规定税率征税,方可开具发票,相应抵减以前的欠税金额。

3、对已收取税收保证金,预交税款情况的,亦按以上1、2办法作相应处理。

4、从8月1日起,各县(市)分局只保留一个可开票不收税窗口,此窗口暂留在各局征管科,其它窗口一律并闭。

5、所有在地税局窗口未按规定税率5.36%开具的建安发票,都必须按要求填写《建筑安装发票填开审批单》,经分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开票。开票时必须将此单与发票存根联、开具的税票一并存档备查。

二、对分包转包工程及设备抵免的处理

1、凡属分包转包工程的,按总承包、分包、转包合同金额,依照税不重征的原则,按总承包金额分摊到各分包、转包项目,属于在长沙市区范围内的,将原分包、转包发票附在总承包发票后,方可只就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对在市区范围以外的,一律按营业税征管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对总承包单位开具发票需抵缴税款,只就差额部分征收税款的,必须经分局科所签出具体意见,报分(县、市)局局长审批方可执行。

2、对按工程项目依文件规定属设备抵免的,必须按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造出设备清单,经分、县(市)局审核批准,方可给予抵免。

三、建筑安装业单位自行填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1、对有一定的征管规模,财务制度健全,纳税信誉好的,可采取按月申报的办法,用市地税局建筑安装开票软件,在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填开,但企业每次领票最多不超过10份(对属于特殊情况用票量大,金额少的企业可酌情予以放宽处理)。对自开票纳税人第一次申请的认定,必须由分局签出具体意见,经市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2、鉴于目前承包经营、栋号承包、挂靠经营的纳税户较为普遍,难以区分真正意义上的集体经营,对自开建安发票的单位,必须认真调查研究,进行核实。(1)财务核算健全,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工资费用等能准确核算;(2)有钢材、水泥等基建用料原始发票入帐;(3)甲方付款均能在帐务上真实反映;(4)合同所签定项目能准确反映属集体承包。凡达到以上条件,可自行领取发票,执行3.36%税率;凡达不到以上规定的,一律按5.36%的税率执行。

3、有外地施工许可证明,确系外地施工企业的,可按3.36%税率开票,不附征个人所得税。

4、对纳税秩序一般的,仍按现有办法实行监开,一律按5.36%的税率征税。

以前有关建筑安装行业开票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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