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于申报免税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报送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搬迁的文件、搬迁的时间安排、新址竣工验收报告及土地权属证书、新址启用时间等资料。
2、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尚未利用的,报送企业土地使用图,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测绘资料。
二、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原场地自搬迁完毕、停止使用之次月起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范围内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是指自然形态的荒山、林地、湖泊,不包括人工假山、绿化用地和养殖用湖泊。
四、主管地税机关收到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报告10日内,应派员调查核实。对资料报送齐全、情况属实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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