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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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