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堵塞税收漏洞,避免开票和录入过程中错误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局领导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0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在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局认定的基础上,必须报市局审核同意,方可发放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允许其办理纳税事项。否则,一律无效,同时追究其有关责任。
二、10月20日前,各税政部门对10月1日前已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要求在复查过程中严格审核,凡出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代开本单位以外发票的或在开票录入过程中差错率较高的,发现一户,取消一户。同时,对原已认定的和取消的自开票纳税人,分户用表格形式上报市局重新备案。
三、为了保证货运发票信息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准确
性,确保货运发票信息的准确、无误。从10月份起,要求各市内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在每月13日前报送货运发票信息的同时,通过传真的形式(传真号:5112094)同时上报“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信息传输认可单”。
四、从10月1日起,我市货物运输业将全面使用电脑发票,原手工票一律废止。请各局做好此项工作的准备,及时领取新的代开票专用章,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及时缴旧领新及下载新的开票软件。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如遇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表: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核查表
3、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信息传输认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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