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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零申报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零申报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松原市地方税务局零申报审核制度》

零申报审核制度

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行为,防止利用虚假申报手段偷逃税款现象的发生,制订本制度。

二、凡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虽未发生应税行为,也应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三、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或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免予征税的,也要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由计征科申报受理审核岗按照《岗责体系》的规定受理,并进行静态审核。主要审核申报资料、申报表的填报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等。对申报表填报项目不全、内容不完整的,要立即退回纳税人进行补正;对逻辑关系不正确的,要求纳税人重新填写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申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由于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而对免征的税种进行零申报的,纳税人要提供税务机关的确认文书;由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零申报的,纳税人要同时提供相关减税或免税审批手续。

六、纳税人报送零申报的,申报受理审核岗要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相关纳税资料、历史申报数据等情况,对纳税人的零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七、计征科纳税申报受理岗对零申报进行审核后,要形成零申报审核记录,记载零申报纳税人名称、零申报原因以及是否存在申报异常情况等内容,受理申报人员要在审核记录上签字并盖章。

八、纳税申报受理岗对零申报静态审核完毕后,于纳税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将零申报纳税人名单和审核记录由综合岗上报征管科,征管科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区分,在3日内将可能存在异常申报的分别传递给相应管理科,由管理科长分配专管员岗对零申报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

九、调查人员要深入零申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查阅纳税人的账簿、商品货物出入库单据、开具的发票、成本费用票据、银行账户资金运行情况等资料,判断纳税人在零申报所属期内的是否存在应税行为。

十、管理科对零申报纳税人审核后,发现有虚假纳税申报情况的,要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并将零申报审核记录及相关资料在下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上报征管科。对责令改正的纳税人,逾期未改正的,在限期期满3日内由管理科(调查科)补正资料,通过征管科传递给稽查局,由稽查局进行立案检查。

十一、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反馈给计征科、管理科,由管理科存入档案。稽查局立案后,按照正常检查程序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如发现零申报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进行偷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征收管理科应当定期对计征科纳税申报受理岗的静态审核情况和管理科专管员岗对零申报纳税人的实地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十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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