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所得税有关工作实施督查的通知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2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26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41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规范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函〔2004〕44号)的精神,以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各税结算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4〕01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3〕15号)精神,市局决定对我市所得税有关工作实施督查,并采取百分制进行评分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范围(100分)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35分):
1、培训辅导面是否达到100%(5分);
2、企业所得税申报率是否达到100%(5分);
3、所得税结算面是否达到100%(5分);
4、重点检查面是否达到15%(7分);
5、检查入库率是否达到95%(7分);
6、是否有汇缴总结报告、汇缴成果及典型案例材料及处理情况,税源变化情况分析,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6分)。
(二)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工作(30分):
1、报批内容是否属于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审批的;是否属于报批范围(5分);
2、申报、审批资料是否齐全(5分);
3、是否按规定的申报、审批时限办理,有无逾期减免税情况(5分);
4、是否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报批,是否存在越权行事的情况(5分);
5、是否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否详实,县、市(分)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受理后是否核实情况,提交科室讨论,签署意见后提交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5分);
6、是否建立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台帐(5分);
(三)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工作(35分)
1、是否按市局文件规定足额办理了重点纳税人的纳税登记(7分);
2、重点纳税人是否在公历年度每年的7月15日和1月15日前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半年和全年纳税申报(7分);
3、是否建立重点纳税人双向申报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完整(5分);
4、是否按重点纳税人设立征收管理台帐,是否真实、准确、及时登记(6分);
5、是否对1-2个重点纳税人进行结算检查,是否有检查结案材料(5分);
6、是否建立扣缴税款前30名的重点扣缴单位和缴纳税款前30名的重点个人的汇总清册(5分)。
二、督查的方法
2004年4月30日前,由各分、县(市)局开展自查自纠,5月中旬,市局将派督查组进行督查,督查具体工作由税政管理三处负责组织落实。
三、有关要求
1、各局领导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所得税规范管理督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要通过此次督查,达到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整顿税收秩序的目的。
2、各局要做好有关工作,认真对待此次督查工作,市局将对此次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督查情况向全局系统进行通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4〕40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3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