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