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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塔城地区关于免征红花粕产品增值税的问题的批复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瑞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油脂分公司申请免征红花粕产品增值税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8〕7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除豆粕以外的粕类产品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免税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08起年7月1日起执行。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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