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发[2003]83号理解的请示》(昊泰财务字[2005]82号),要求对其开发立项的办公综合楼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立项时列明自用的部分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报批立项时列明作为自用的部分,应作为自建处理,不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