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4〕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2004]4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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