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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寿险发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加强对我区人寿保险业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启用冠名《**公司保险费发票》和《新疆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寿险发票》)。现将启用《寿险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经批准从事各类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收取寿险保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寿险发票》。其中:冠名《**公司保险费发票》可作为各冠名公司在收取首期和续期寿险保费时使用,《新疆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只能作为各保险公司在收取首期寿险保费时使用。 《寿险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其它收据不能作为寿险保费的收费凭证。

二、《寿险发票》为电脑票,采用维、汉、英三种文字,其中:

冠名《**公司保险费发票》规格为190mm×127mm;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冠名《**公司保险费发票》前两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绿色,第三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联、记帐联填开的字迹为绿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新疆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规格为297mm×210mm (A4纸);只设发票联一联,印色为棕色,采用70克水印纸印制。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用墨与冠名《**公司保险费发票》相同。

《寿险发票》的发票名称和发票代码为:

新疆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          26500**30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26500**30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26500**305**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26500**306**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26500**30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      26500**308**

发票式样附后。

三、《寿险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各用票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半年(上半年4月1日以前、下半年9月1日以前)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局提出用票计划,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统计上报印制数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寿险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使用《寿险发票》的各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填开、保管、缴销等各项管理制度,设立专库、专柜、由专人保管发票,明确责任,按规定的范围开具使用发票,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五、《寿险发票》于2006年11月1日起启用,原寿险收据可延用到2006年10月30日。届时各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本公司原寿险收据的清理、销毁工作。

附件:《寿险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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