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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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