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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原市地方税务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松原市地方税务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办法后,即刻对本单位的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情况进行统计,并于2004年4月10日前报市局税收法制科、逾期不报或上报情况不真实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对2003年12月31日以前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没有拍(变)卖或没有拍(变)卖成交的,要在两个月内处理完毕,否则市局将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

1、《松原市地方税务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处理决定书(略)

3、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审批表(略)

4、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统计表(略)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对税收行政执法的监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是对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是维护税收秩序,保证税款征收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税收保全、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登记台帐,实行微机化管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的,要在10日内报市局备案,处理结果要在一周内上报市局。对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奖金500元。

第五条 因采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强制措施不当,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先赔偿后追偿的原则,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偿,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 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长期不做拍(变)卖处理的,所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在5万元以下并且扣押时间在6个月以上一年(从扣押、查封之日起)以内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奖金1000元;价值在5万元以下并且扣押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奖金;价值超过5万元并且扣押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奖金1500元;价值超过5万元并且扣押时间在1年以上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奖金。

第七条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要及时变价抵缴税款。需要拍卖的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填制拍卖手续,送交拍卖机构拍卖,依照《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吉政令[1995]31号)规定执行变更底价拍卖,对经两次以上变更底价仍不能拍卖成交的,应申请拍卖机构进行无底价拍卖,并通知被执行人可同时参与竞买。

第八条 委托拍卖机关(单位)在接到拍卖机构送达委托拍卖情况报告后,对首次拍卖未成交不申请变更底价拍卖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奖金,二次拍卖未成交不申请无底价拍卖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3000元以上奖金。

第九条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超过6个月不做拍(变)卖处理的,或虽经拍(变)卖未能成交的,市局要直接接管处理,拍卖、变卖所得直接作为市本级收入缴库。

第十条 占用扣押物资,造成损失的分别扣发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1000元以上奖金。

第十一条 对各单位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处理情况由市局税收法制科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松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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