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委托代征税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款工作的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松原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委托代征范围明确如下:
1、集贸市场业户应缴纳的税收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2、市区内出租车个体业户应缴纳的税收委托市客运管理处代征。
3、市区内货运车辆应缴纳的税收委托松原市联运办公室、宁江区运输管理所代征。
4、其他各县所属货运车辆应缴纳的税收委托各县运输管理所代征。
5、对没有总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委托建设单位代征。
6、车船使用税委托交警部门代征。
7、其他需委托代征的应报经市局批准。
对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考察其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和素质,具备条件的才能委托代征。
二、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受托方代征税款,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2、税务机关有权随时检查受托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3、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受托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须的税收票证。
4、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受托方结付代征税款手续费。
5、受托方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受托方的责任。
6、税务机关承担委托代征的后果和责任。
7、税务机关应当对受托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及时通知受托方。
三、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按照代征协议的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向纳税人依法征收税款。
2、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受托方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受托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3、受托方应当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按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解缴已代征的税款。
4、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由于受托方原因造成税款损失的,由受托方全额赔偿。
四、委托代征证件的管理。
税务机关对委托代征证件实行一年一验证和三年一换证制度。受托方应当在每年的三月份,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受托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委托代征登记。受托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委托代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受托单位和个人应于代征期限结束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交回委托代征证件。
五、委托代征程序。
(一)委托代征单位的认定程序。
1、由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代征有关事宜,确认代征单位和个人;
2、与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报局长签批;
3、受托单位填报《委托代征税款登记表》;
4、征收管理部门核准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解缴期限等情况;
5、受托单位领取《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二)委托代征税款划解程序。
1、委托代征单位收取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并在月份终了后10日内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清单,向税务机关报告
代征税款情况。
2、税务机关征收大厅受理凭证资料,查核清单和现金,填开汇总缴款书,向国库划解税款。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对目前已经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认定、代征税种、代征范围、申报期限、解缴期限以及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予以明确,以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
(二)对重新确认和新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三)委托代征单位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违约责任。
扣缴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四)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代征单位结付代征税款手续费。